开装封一体机 https://www.kzfbzj.com/ 谎称卡上有5万,安抚被强奸受害人,第二天又叫来另一朋友强奸受害人。这是一起发生在湖南岳阳的强奸案件,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这起案子.......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彭某,男,1985年出生。杨某,男,1981年出生。金某,男,1986年出生。胡某,女,1991出生。 去年9月28日,彭某、杨某、胡某(女)等人到某烧烤店喝酒,酒后彭某、杨某主动提出送已经喝到不省人事的胡某回家。在路上彭某提出带胡某去开房,杨某同意。 进入房间后,杨某欲对胡某图谋不轨时,胡某大声吵闹,并两次冲出房间,但均被杨某拉回。此时,彭某一直在门外等候。待胡某醉酒熟睡之际,杨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彭某进入房间,又对胡某进行了侵犯。 胡某醒来后,杨某拿出一张无效银行卡给胡某,并谎称里面有5万额度。次日上午,杨某又拍下视频发给金某,金某在得知二人与胡某发生过性关系之后,表示自己也想参与。金某来到后,杨、彭两人离开,金某又对胡某进行了侵犯。(来源:湖南岳阳市中院) 胡某发现是无效卡后,报警将三人抓获。 一、彭某、杨某、金某的强奸行为谁的罪行更重?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三名行为人的强奸案。先行对受害人实施侵犯的行为人按强奸罪论处,后续的行为人按轮奸论处。但是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我们来看看该案是怎么认定的? 本案被告人彭某、杨某两人在受害人醉酒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轮流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属轮奸。 被告人金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彭某、杨某的配合下,使用暴力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三人均属强奸罪,同一受害人,案发地点又一样。但这并不是一起案件,这是两起强奸案。第一起是彭某、杨某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第二起也是共同犯罪,但金某系主犯,杨、彭两人系从犯。 一审法院对三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后,杨某、彭某两人提出上诉。两人的上诉理由均提出自己没有与对方合谋强奸被害人,在第一起强奸案中不构成轮奸,且不应被认定为主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为啥他们都在极力掩饰自己并非主犯,不想被认定为轮奸呢?很简单,因为强奸罪中有轮奸情形的话,会从重处罚(有期徒刑十年起)。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的判决,同样认为彭,杨二人共同预谋,在主观上有强奸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分工、合作,有轮流实施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因此,彭、杨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轮奸。在轮奸犯罪过程中,二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决。金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彭某、杨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二年。(杨某属累犯,从重处罚) 这里有一个法律小常识,何谓累犯?累犯是指在受过刑事处罚刑满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者,这种情况的行为人应从重处罚。 二、个人看法 作为一名女性,半夜和两名男性喝酒喝到神志不清,这是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不够,还是本身就不够自律自爱呢?这值得商榷。在醉酒受到杨、彭二人的侵犯后,并不是第一时间离开现场报警,而是被一张谎称有五万额度的无效银行卡所打动,选择继续留在房间。我想假如第一时间离开的话,就不会再一次受到金某的伤害。因此,个人认为胡某本身也有一定的问题。 你们觉得呢?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 关注我,每天分享有意思的案例,通过案例一起交流学习法律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