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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原公安人员涉刑讯逼供罪受审

2021-10-08| 发布者: 夜猫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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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安徽网讯11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武某、张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武某、张某、郭某峰(另案处理)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并造成冤假错案。

2001年2月27日晚,正在太和县公安医院住院的刘某、王某夫妇被人故意伤害,并造成王某轻伤。二人指认行凶者为2001年2月8日、9日与其发生打斗的李某泉、郭某等人。通过排查,公安人员发现与刘某同村的李家和肖家都有作案嫌疑,后由于时任太和县公安局副局长梁某卿(另案处理)及民警肖某银(另案处理)等人的原因将此案侦查方向指向李家。2月28日即决定对李某泉和郭某刑事拘留。

考虑此案影响较大,太和县公安局决定成立“2·27”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梁某卿任组长,被告人张某、郭某峰正式参与其中,杨某时任阜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由于李某泉和郭某均未作出有罪供述,案件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梁某卿等遂于2001年3月13日到阜阳市公安局汇报了案件前期侦查情况,希望阜阳市公安局派员提前介入。3月18日,时任刑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武某与该大队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后武某、梁某卿、张某、郭某峰等人以异地羁押的方式将郭某、李某泉先后提至阜阳市公安局西二楼刑警支队的审讯室进行讯问,通过殴打、威胁、违法使用械具、限制饮食、限制休息等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迫使二人作出了有罪供述。突破二人后,经梁某卿等人提请,阜阳市公安局成立“2·27”专案组,由被告人杨某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案件办理。

专案组对其他多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通过同样的刑讯手段,结合指供、诱供的方式,逼迫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

为扩大案件影响,阜阳市公安局以“2·27”案涉黑涉恶为由,将时任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的李某奎作为“2·27”案件的幕后组织人员和“保护伞”,向上级汇报。李某奎后来被迫承认了所谓的犯罪事实。

李某奎、李某泉等人在侦查期间多次翻供,同时控告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此杨某、武某、张某、郭某峰等人又将涉案人员提至看守所外,再次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重新获得涉案人员的有罪供述。

“2·27”案件侦查终结后,检方对其他人员作不起诉决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李某泉,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李某奎。一、二审法院均对二人作了有罪判决。后李某泉、李某奎、郭某等人,通过不同渠道申诉控告。

2019年肖某云被调查期间,交代其为“2·27”案件真凶,同年12月19日,安庆中院对李某泉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再审,宣告其无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武某、张某在侦办太和县“2·27”案件过程中,对多名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迫使其违背事实和意愿作出有罪供述,并造成冤假错案,构成刑讯逼供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属于共同犯罪,杨某、武某作为领导,对案件的办理有决定权,系主犯,张某系从犯。

法庭未当庭宣判。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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