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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铁路退票费存在诸多问题,需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听证

2022-03-11| 发布者: 夜猫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铁路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

铁路作为出差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退票费用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提出了《关于要求对铁路客运旅客收取退票费5%至20%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论证和公开听证的提案》。

周世虹告诉九派新闻,根据1997年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按成本定价;同时,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按10元核收2元/人次,2元以下票价不收费。

后经多次修改,铁路退票费用目前采取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至15天内),按票价的5%收取退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收取票价20%退票费;同时规定春运期间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20%标准收取退票费。

这其中,存在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现行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等问题。

资料图。图源新华社

退票费曾被提出取消,但未得到实施

周世虹表示,尽管退票费用方案经过多次修改,但仍存在铁路运输企业收取旅客退票费的标准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现行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违反公平和平等原则等问题。

周世虹认为,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之前,运杂费及其标准(包括退票费)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是没有依法进行公开听证。2015年4月铁路法修改后,规定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但国铁集团并没有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而是仍然沿用之前的标准。可见,该价格自始至终就没有进行公开听证和论证。

其次,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曾经发布过《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规定能够再次发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当收取退票费;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但上述两个文件并没有得到实施。

退票费性质模糊不定,理论与实际中存在争议

有关退票费的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退票费是运杂费,是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所收取的费用;但是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的行为,退票费应当为违约金,或者经济损失赔偿费用。

事实上,如果作为运杂费,则退票费的收取标准及金额显然与事实不符,远远高于成本;如果作为违约金或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又与法理相悖,不仅缺乏损失计算依据,而且作为合同相对人,铁路运输企业违约、单方终止或解除运输合同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只需要同意退票和改签(仅对货运违约承担有限责任)。

可见,按照现行标准收取的退票费明显超过运杂费中规定的劳务、物耗费用,特别是网络购票退票,劳务和物耗成本极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周世虹认为,铁路旅客运输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铁路客运定价应当科学、公平、合理,应当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诉求。

其建议,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和有关机构对铁路旅客退票费标准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公开决策听证,根据论证和听证结果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明确退票费性质,调整收费标准。

九派新闻记者李益文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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